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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男性的法律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9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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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男性的法律,很多人認爲女性纔是需要被保護的,其實男性也是需要被保護的,家暴,這些字眼無一不在刺痛着每一個人的內心,但是我們也應該瞭解,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是靠法律保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面看看保護男性的法律。

保護男性的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

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1)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

(2)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3)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新婚姻法2022年新規條款

1、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確認,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外,事後還款=事後追認,因此只要你爲對方償還了不明債務,即使不知情,就等於你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需要共同償還。

2、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需要說明的是,這個“負擔較多義務”不單指全職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顧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對於家庭不管不顧,也就是說的“喪偶式婚姻”,也屬於此種情況。2021年婚姻法有何新規定

保護男性的法律

3、 彩禮

(1)婚姻法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爲贈送關係,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婚姻法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婚姻法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爲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4)“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爲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二三點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4、離婚財產分割照顧優先無過錯方

在以往的情況下,一方出軌,另外一方即使爲家庭付出了很多,也是很難要求賠償的,更別說多分財產。2021年的民法典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間接地增加了婚內過錯的成本,對婚姻中處在弱勢一方的女性有了一定的保障。

保護男性的法律2

男性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標準如何把握

依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並無性別之分,只要是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即有權申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保護男性的法律 第2張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標準

(一) 何時可以申請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申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也包括其他具有親密親屬關係的人,例如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姑嫂等親屬。另外,家庭成員不以共同生活爲必要條件。

(二) 誰可以申請男性遭受到家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反家庭暴力法對所有家庭成員均一視同仁。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啓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應當由當事人或者法定主體依法提出申請。

1、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請;

2、其他法定主體代爲提出申請。可以是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人身安全保護從對施暴者的事後懲罰變爲對受害者的事前保護,在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建立起了一堵“防火牆”,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更好的調整社會關係,同時強化司法保護人權的功能。

保護男性的法律3

法院發首張"男性保護令",反家暴法也保護男性人身權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趙女士的毆打,於11月30日向門頭溝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趙女士實施家庭暴力和騷擾郭先生。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當事人發出家暴保護令。

“男性保護令”,這在很多人看來更像一個輕喜劇故事。其實不應用輕佻的心態看待這則新聞,相反,它本身是今年3月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生動宣傳片。

如果說,在公衆的刻板印象當中本是“施暴者”的男性,也能通過《反家庭暴力法》得到人身保護,那麼女性就更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了。可恥的是家暴的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而是國家議題,成爲警方、法院的正式職責。爲什麼在既有的《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法》以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禁止對家庭成員、

婦女、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之外,還要單獨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那是因爲家暴的經常性、隱蔽性以及“輕微性”,既需要有強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禁止現實存在的家暴,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大殺器”,因爲很多家暴沒達到那麼嚴重的程度。

保護男性的法律 第3張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爲家暴行爲量身定製的核心救濟措施是,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等,從而形成對被害人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機制。

如果說,該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國反家暴最大的問題在於無法可依,沒有合適的司法介入措施,那麼在立法之後,最大的障礙就是傳統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作祟。

特別是當男性作爲家暴受害人時,一旦尋求法律援助,就會被輿論扣上羞恥的帽子。法律走到了一些落後意識和輿論的前面,那麼,落後意識就應該跟上法律的節奏,而不是開倒車。

其實,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作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該受到指指點點,這樣只會將他們尋求法律幫助的行爲污名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被架空。

這次北京門頭溝區法院敢爲天下先,簽發了第一張男性的人身保護令,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平等保護男性,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最關鍵的是,這則人身保護令勇敢地打破了某種世俗偏見。要明白的是,如果一位男性家暴受害者被輕佻對待,那麼,整個反家暴議題都可能被“娛樂化”,這就辜負了該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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