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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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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現在有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爲,一般來說轉移財產的話,是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的,這種情況肯定是違法的,下面是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1

一、民法典中離婚案中如何界定轉移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有轉移、隱藏、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爲的,可以認定離婚轉移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二、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

1、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後,發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爲,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2

一、離婚糾紛中如何認定轉移財產?

離婚糾紛當中認定財產專業有具體的情形來進行認定。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第2張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

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3

一、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離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舉證的

離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出示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第3張

三、離婚丈夫轉移財產應該怎麼辦

離婚丈夫轉移財產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但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存在故意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懲罰,故意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番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反而會令當事人得不償失。

第一,財產轉移發生在一方提出離婚之後,那麼夫妻雙方都有動機進行財產轉移,被認定爲故意轉移財產的可能性較大;

第二,雖然沒有任何一方明確提出離婚,但離婚條件已經開始具備,比如因出軌離婚的,一方已經出軌的,因感情破裂離婚的,夫妻雙方分局已經達到2年以上,具備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的條件;

第三,也可以從對方轉移財產的動機來反向證明對方是否在故意轉移財產,比如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對方處置資產,且處置資產後的收入被對方獨佔了,比如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向親朋好友轉賬

且經過合理的期限,親朋好友一直未返還或者拒不承認。因此,離婚前是否故意進行財產轉移,並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從對方轉移財產的動機才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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