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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

來源:女友組    閱讀: 7.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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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在我國結婚一直有一種風俗習慣,就是彩禮,它是作爲自古以來就有的一個習俗,彩禮一般規定就是女方家庭所應該得到的贈送的聘金和聘禮,那麼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1

一、彩禮返還的條件

若沒有結婚,可以要求退還。若已經結婚,彩禮一般不退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

二、離婚後彩禮能要回來嗎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及領取結婚證的,彩禮是不用返還的,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2

彩禮返還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複雜,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 第2張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

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爲。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6、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一般來講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當然女方若是想要儘快結束婚姻關係的,也可以直接表示會退還彩禮,此時不管是否滿足了法定的退還條件,法律規範都不會制止此種行爲。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3

女方提出離婚還應當返還彩禮錢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在具有下列情形的時候,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女方退還男方彩禮錢:

1、男女雙方沒有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已經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婚前男方付彩禮錢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以上的2、3兩點是要在離婚的前提下才會生效的。

離婚後的彩禮錢怎麼辦 第3張

總之,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存在上述第2、第3項的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如果女方不退還彩禮錢,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還。

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其實在一定的情形下,女方還是需要返還彩禮錢給男方。但要是在離婚的時候並不存在上述第2、第3項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女方可以拒絕退還。這個時候,如果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退還,法院對這種情況是不會支持男方的。

三、結婚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爲"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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