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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做家庭主婦,離婚能分到家產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8.1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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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做家庭主婦,離婚能分到家產嗎?不少女性在結婚之後,爲了家庭而犧牲自己的事業,甘願成爲一名家庭主婦,很多的丈夫時間久了,就會因爲沒有新鮮感而要離婚,那麼婚後做家庭主婦,離婚能分到家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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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主婦離婚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家務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只有雙方約定婚內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纔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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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可以要求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爲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她從事的家務對於其他正常務工的家庭成員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其連鎖反應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響。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下列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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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分割。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如果法院判決,法院會認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具體結合案情確定。

總之,在實踐中,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婚後做家庭主婦,離婚能分到家產嗎 第2張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時間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係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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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家庭主婦的財產分割是什麼

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全職妻子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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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同財產,夫妻平等享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是共有的。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財產利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斷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權益。

一般來說,離婚財產是按照平等原則分割的。

2、家庭主婦能要求離婚賠償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照顧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當賠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家庭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獲得收入。

只有當雙方都同意婚姻中的收入屬於自己時,一方纔會爲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承擔更多的義務,這可能會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如果沒有這樣的前提。全職主婦,離婚很難得到補償。

如果男方符合上述前提,女方離婚時也應給予男方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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