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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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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很多時候勞動者和企業發生糾紛就會選擇勞動仲裁,然而申請勞動仲裁,然而很多時候申請勞動仲裁併不是一次就能成功,那麼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1

勞動仲裁能起訴兩次嗎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原則,勞動仲裁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次,但是可以上訴一次。

勞動糾紛起訴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爲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以下爲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範圍的指南,爲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範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2、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第2張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國: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2

一、勞動仲裁可以再次申請嗎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勞動仲裁,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申請人自己撤訴的,之後申請人在仲裁時效之內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第3張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3

一、值不值得去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的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員工一方取得勝利(90%以上,甚至更高),一是因爲員工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基本都是公司欺負員工;二是因爲我國勞動法非常偏向勞動者這一方。

2、除非勞動仲裁勝利後,公司賠償數額特別少,大多數情況下,還是建議大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值得的。(錢夠多,你就一定要去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的流程

簡單歸納下

第一步:把相關的材料(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等)和證據提交上去; (和仲裁委確認好材料是否齊全)

第二部: 開庭;(開庭之前可以去看看公司提交的答辯狀和證據)

第三步:等待仲裁裁決和公司支付賠償。

中間會有調解,調解就是公司願意給你錢,如果公司給的錢,員工滿意的話,直接給錢既可以了,這件事情就算解決了,結束了。如果員工不滿意,繼續上面的流程就可以了。

勞動仲裁可以進行兩次嗎 第4張

三、什麼是勞動仲裁

員工和公司之間的糾紛都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包括公司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惡意調崗降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此的規定爲: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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