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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4.6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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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姓名學是一門十分博大精深的學問的,在給寶寶取名字的過程中,有很多東西都是需要注意的,比如選取的漢字,下面看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及相關資料。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1

根據《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的姓氏應該隨父姓或者隨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母以外選取姓氏:①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的姓氏;③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本案,因爲呂某夫婦作爲法定監護人爲女兒選取的姓氏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起名“北雁雲依”的行爲屬於權利濫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這個案件最終最高法也是支持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

其實,有些名字我們當下可能覺得很優美,很好聽,但過了一段時間可能意義又不同了。這個時候,如果子女已成年,是可以申請變更自己的姓名的。我國《民法典》同時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近日就有一則成功改名的案例。安徽南陵的“吳一凡”因和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名字同音,向公安機關申請改名。他表示,吳-亦凡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典型代表,這個名字給他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極大困擾,因此決定改名。公安機關也受理了他的改名申請,爲他辦理了新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所以,公民雖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姓名權的行使要合法,切忌權利濫用哦。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2

孩子起名可以不用父母的姓嗎?

孩子的姓可以不隨父母,我國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孩子的姓氏必須隨某一方。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給孩子改名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手續: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③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 第2張

①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④公安機關認爲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④公安機關認爲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

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爲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辦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覈實報報縣(縣、區)局審批後辦理。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3

一、孩子是不是一定要隨父姓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孩子可以跟母親姓,也可以跟父親姓,跟誰姓應該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是沒有強制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關於離婚後孩子改姓的問題

1、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

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2、離婚後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男方常常以此爲要挾,不許孩子改姓,是不對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後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爲母姓,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作爲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起名必須跟父母姓嗎 第3張

三、姓名權的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爲。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爲。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着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爲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

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爲精神利益。

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

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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