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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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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微信群顯然類似於公共場所,屬於虛擬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於違法乃至犯罪。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1

前不久,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群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根據案情介紹顯示,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李某在明知該群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

群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群。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據介紹,一般在微信群眾發放的憑手氣紅包,發紅包者自願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

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物件傳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你曾經在微信群誤搶別人的紅包嗎?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2

隨著智慧手機的普及和微信群、QQ群等網路聊天群的活躍,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了,這已成為很多人都熟悉甚至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但是,在微信群內搶紅包卻被判處盜竊罪的事情倒為少見。這並非執法不當,而是當事人所謂的“搶紅包”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群內氣氛,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者自願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予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

但是,並非所有的“搶紅包”行為都是娛樂活動。無視規則,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已經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為,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在權利人收取該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第2張

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物件傳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當然,有人認為,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祕密竊取的情節。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祕密竊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為。

也就是說,即便在眾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為人“拿”“拾”“撿”他人財物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譬如,將停放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共享單車騎回家據為己有的,或者將停放在馬路邊忘記鎖車門的汽車開走的,將農村田間地頭無人看護的牛羊牽走的,在公交車、廣場等場所偷竊的,均構成盜竊。這樣的定性和處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是非判斷標準。反而,要是將前述行為認定為“撿拾”他人物品的話,既放縱了違法犯罪,也顛覆了人們的認識和社會常識。

微信群顯然類似於公共場所,屬於虛擬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於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於與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為,涉嫌盜竊。故而,明知系專屬紅包而故意搶走且拒不退還並退群消失的行為,被判定盜竊罪一點也不冤。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第3張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紅包並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路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為,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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