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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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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在如今,夫妻之間離婚很有可能早已變成家常飯,因為每個人觀念可能不同,肯定會因為爭吵然後離婚,離婚就要分割財產,那麼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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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哪些算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個人的生活用品還有就是專屬一個人的賠償損失算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係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民法典》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後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夫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都不會做一些特殊的約定,但是也有一些夫妻會在結婚之前就約定雙方取得的工資利屬於個人,所有那麼就不應當屬於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還有一些法定的情形之下也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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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為個人的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 第2張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3

一、離婚以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離婚什麼屬於個人財產 第3張

二、《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也存在在離婚以後再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但這時也只能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於離婚後獲得的財產顯然是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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