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失業的人員都會去申請失業金,這是一種社會的保障,而失業金的退還也是有一定流程的。一起來看看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吧。
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1
已領的失業金可以到職業部門辦理退還手續,只有職員在離職當月,領取失業金之後,又找到工作的情形,才需要經已經領取的失業金按照流程退還。
辦理失業保險金退款的.手續是,退款人帶《勞動手冊》(未辦理用工手續的還需帶錄用證明)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申請退款,失業保險部門核定退款金額並填寫解款單,退款人到銀行解款後,再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領取收據,並由失業保險部門在《勞動手冊》做退款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修改領取記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2
領了失業保險金需要退嗎
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後就應該停止領取失業金,在找到工作以後卻依然領取著失業金就屬於欺騙行為了。但是隻退還最後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為前面2月確實是失業。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已領的失業金怎麼退還3
多領了兩個月的失業金怎麼退還
應該歸還發放部門。
如果勞動者已經重新就業但是發放失業金的部門還在給你發放失業金,勞動者是需要退回多領取的失業金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注意事項:
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幹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先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再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稽核中發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刑滿後憑《刑滿通知書》向原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重新領取上次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在每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的資格驗證手續前,須到人社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