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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税的始源和發展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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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徵收茶税,始於唐。唐德宗貞元九年 (公元793年),鹽鐵使張謗建議,徵收茶税,以增加財政收入。唐文宗大和年間 (公元827年一835年),江西饒州浮樑是全國最大的茶葉市場,"每歲出茶七百萬馱,税十五餘萬貫" (《元和郡縣誌》卷二八《饒州浮樑縣》)。唐代大詩人白居易在《琵琶行》中,還寫下了"商人重利輕離別,前月浮樑買茶去"的著名詩句,反映了當時販茶是十分有利可圖的買賣。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唐文宗開成年間(公元836年一840年),朝廷每年收入礦冶税不過7萬貫,抵不上一個縣的茶税。到唐宣宗時 (公元846年一859年)"天下税茶,增倍貞元",年茶税收入達80萬貫。這一時期最大的商税收入鹽税,每年都是600萬貫,茶税成為唐朝後期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

茶税的始源和發展短文

安史之亂以後,政府決定徵收茶税,『詔徵天下茶税,十取其一』,徵茶税以後,發現税額十分顯著,以後就將這一臨時措施改為『定製』;並相繼設立『鹽茶道』、『鹽鐵使』等官職。立茶税以後,税額並不因國庫收支的好轉而有所減免,僅倒根據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公元804年,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萬。武宗會昌年間(841年——846年),除正鋭以外,又增加一種『過境税』,叫『地塌地錢』,至宣宗大中六年(852年)由當時鹽狐轉運使裴休制訂了『茶法』12條,嚴禁私販,使茶税斤兩不漏。

我國茶税發展到宋代,更為嚴厲,併成為發展茶葉生產一大障礙,曾誘發多次茶農起義。據文獻記載,宋朝的茶税法,先後改革多次,即所謂『三税法』、『四税法』、『貼射法』、『見錢法』等。

唐朝徵收茶税,初因“四鎮之亂”,復因水災用賦減免,是在物質條件已具備的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形成的。當初茶税税率1O%,並不算高,經商納税,無可非議,不能把封建杜會的合理税收籠統斥之為 “掠奪”。但茶税伴隨着宦官擅權、藩鎮割據而一再加重,不能不説是蠢政,應該受到譴責。

唐朝的茶税,初按三等估價,後按重量計徵,很不完善,屬首創期。四川的茶税體制,唐朝起就有別於東南各地,且沿襲到後世,在我國茶税制史上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到民國時期,仍然徵收着茶税。新中國成立後,舊茶税制度廢除,茶葉成為貨物税――工商税的一個税目。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為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和鹽税以後,茶税還屬產品税中的一個徵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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