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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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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民法能夠很好的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它對很多事情都制定了相關的標準,那是怎麼定義夫妻感情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問題吧,希望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1

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衝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2

在傳承中發展完善

我國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過整整70年。隨着時代變遷,婚姻家庭立法在傳承中不斷髮展完善。

1950年,我國頒佈的首部婚姻法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等原則,奠定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礎;1980年通過的新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爲離婚的條件,進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內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離婚救濟制度”等內容,強化了對婚姻家庭中弱勢羣體的保護,是“男女權利平等”理念的繼續發展。

民法典編纂工作啓動後,婚姻家庭編草案有關內容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廣泛徵求社會公衆意見的基礎上,婚姻家庭編草案就有關條款不斷進行修改。

完善婚姻撤銷有關情形的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確立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專家指出,草案的數次修改,深刻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問題導向和對民意的尊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夏吟蘭表示,從強調形式平等到關注實質平等,再到關照弱勢羣體利益,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不僅體現了社會發展進步,還始終保持着對正確婚戀家庭觀念的引領。

注重調整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大力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現行婚姻法對一些處理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在此基礎上,強調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並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作出規定。這是繼2017年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又一具體體現。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爲,樹立優良家風入法,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中道德倫理規則的尊重,有利於社會風氣的整體提升。

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真誠亦然。當婚姻出現“二選一”的難題時,婚姻家庭編草案體現出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充分尊重。

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將禁止結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爲此,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樣一來,是否選擇結婚的主動權,就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提高了親子關係相關訴訟門檻,明確當事人需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起訴訟。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這樣規定是對家庭關係的謹慎維護,避免僅憑捕風捉影提起親子關係訴訟,給家庭關係帶來破壞。

樹立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在婚姻家庭類糾紛中,財產問題往往是一大焦點。如何更好地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如何讓無過錯方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婚姻家庭編草案樹立了鮮明的價值導向。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家庭編草案則明確賦予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的索賠權。

“‘照顧無過錯方’幾個字過於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孟強表示,增加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司法實踐的指引更爲清晰,有利於懲罰過錯方。

此外,草案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嚴格,併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較好保護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

草案還規定收養人不得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明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權益保障更加周全。

專家建議,針對當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現實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應繼續細化,進一步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比如,當一方要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的,另一方應有權要求賠償;再如,增加對配偶共同居住權的限制規定,以防婚姻弱勢一方因離婚而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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