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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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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離婚在生活中越來越常見的,但是軍人想要離婚不像普通人那麼容易,軍人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分享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1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由於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序、條件和後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爲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軍人訴訟離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裏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着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2

一、軍人離婚程序是如何的

離婚是夫婦彼此以備案或起訴方法依規消除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爲。因爲離婚涉及到夫婦身分關聯的消除、共同財產的切分、兒女的養育等一系列重特大法律法規和社會現象,《婚姻法》對其程序流程、標準和不良影響等均作了明文規定。

在其中,對士兵離婚做出法規的,關鍵是現役軍人的直系親屬(限制爲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明確提出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33條要求,現役軍人的直系親屬規定離婚,須得士兵允許,但士兵一方有重特大過失的以外。最高法院《有關可用〈中華 共和國婚姻法〉多個難題的表述(一)》進一步要求,婚姻法第33條所指的“士兵一方有重特大過失”,能夠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要求及士兵有別的重特大過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給予分辨。

士兵離婚案件絕大多數可用 簡易程序案件審理,但是的在案件審理全過程中,發覺案件繁雜,可變爲一般程序流程再次案件審理。此外,案件審理士兵離婚案件在程序流程可用上與別的民事訴訟同樣。

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第2張

二、士兵起訴離婚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包含士兵離婚以內的民事訴訟,推行兩審終審制。這兒的“兩 審”, 就是指第一審程序流程和第二審程序流程,在其中第一審程序流程分成一般程序流程和簡易程序。絕大多數士兵離婚案件可用簡易程序,擁有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法規。

1、起訴的標準。包含:上訴人是與此案有立即利害關係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別的機構;有確立的被上訴人;有實際的訴請和客觀事實、原因;歸屬於法院審理是民事訴訟的範疇和受訴法院所管。

2、起訴方法和起訴內容。起訴方法包含書面形式和口頭上起訴二種,書面形式起訴的,應依照被上訴人總數明確提出團本,口頭上起訴的,由法院計入筆錄,並告之另一方被告方。士兵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以下事宜:被告方的基礎狀況;訴請和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原因;直接證據和直接證據來源於,見證人名字和居所。

3、訴訟費用。依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收費標準方法》的要求,針對離婚案件,每一件繳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資產總金額不超出一萬元的,不另收費標準用;超出一萬元的,超出一部分按1%繳納。案件審理結束時,案件受理費由輸了官司的被告方承擔,彼此常有義務的由彼此承擔。

婚姻法關於軍人離婚程序的規定

關於離婚辦理,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案例有很多,可是婚姻法離婚部分,對於普通羣衆和軍人之間的離婚辦理是有所區別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對於軍人離婚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規定,如配偶爲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

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裏所說的就是以上准予離婚的前3項規定。

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於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爲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於婚姻法離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在離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別規定。

結合軍隊實際,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佈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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