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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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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美好的婚姻是我們所向往的,但老公沒有生育能力卻也是一個重大打擊,那麼下面就爲大家分享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1

“不會,夫妻兩個人的感情最重要”

當聽到這個問題時,身邊一個比較灑脫的女生這樣回覆我“不會呀,我結婚又不是爲了生孩子,沒有孩子的話,兩個人的生活壓力還小一點,有時間兩個人就來場說走就走的旅行,豈不痛快?”

這位女生比較有主見,她媽媽經常跟她說的話就是,怎麼開心怎麼來,所以之前她都是抱着不婚主義的,而現在在合適的時間遇到自己的先生,日子過得還挺開心的,在孩子的事情上也很灑脫。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

“不會,領養一個也挺好的”

身邊那個有些傳統的女生說“萬一老公沒有生育能力,即使是領養一個孩子,也能很好地把孩子撫養長大,滿足自己做媽媽的心願。”在她的觀念裏,一個家庭有了孩子纔是完整的,雖然不能擁有自己的孩子,但是夫妻兩個人共同把一個孩子撫養長大,也還是不錯的。而在生活當中,一旦男方不孕,還是有很多女性選擇領養孩子的。

朋友家的表妹就是她舅舅、舅媽領養的孩子,而且一家人對孩子都非常疼愛,所以孩子在他們家也很活潑開朗,現在已經上了大學,跟正常家庭的孩子沒什麼異樣。而朋友的舅舅一家因爲這個孩子的到來變得更幸福。

“會,身爲女人一輩子不當媽媽有些遺憾”

而身邊一個耿直的`女孩對於這個話題表達了另一種看法:“如果男性不孕,我想我會離婚的,我自己很喜歡孩子,但是前提是自己生的,如果一輩子無法完成,始終會是一個遺憾。所以在結婚之前先把孕前檢查做了再說。”

而這些人的結論說明:對於女性來說,即使是對方不孕,選擇離婚的還真是佔少數,多是因爲女性對於自己的家庭會更有歸屬感,輕易不會選擇離婚的。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2

男方沒有生育能力可以離婚嗎

《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沒有生育能力,並不是要求離婚的法定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不能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一方不能生育,經過治療久治不愈的,而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 第2張

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3

一、男方沒有生育能力可以離婚嗎?

男方沒有生育能力並不是要求離婚的法定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不能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一方不能生育,經過治療久治不愈的,而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如果老公不能生育怎麼辦該不該離婚 第3張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於離婚的具體原因和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雙方就有關事項的處理有異議的,那麼就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辦理離婚,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合法的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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