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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5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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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2022北京冬奧會臨近,當下不少企業、商家喜歡用“蹭熱度”的形式爲自己打廣告、做宣傳,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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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顯示,1月17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標註“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產品,違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被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6。1萬餘元。

根據行政處罰書,經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12月12日,生產了一批標註“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的產品,共計967件,每件6瓶,每瓶1。5L。上述產品於2021年12月12日銷售給了一位趙姓客戶,銷售金額61597。9元。違法經營額共計61597。9元。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2022年北京冬奧會離我們越來越近了,冬奧會會徽、吉祥物等一亮相,就成爲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但是如果心存僥倖違規蹭奧運會熱點,那等待他的將是一張罰單。

案例一

濱湖區玖隆坡火鍋店擅自在商業宣傳中使用奧林匹克專有標誌案

2021年8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反映情況,對轄區內濱湖區玖隆坡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於2020年在新浪微博註冊了企業微博,並於2021年7月25日、26日,在新浪微博發佈了含有“#一起看奧運#、#不可辜負的美食#、#東京奧運會#、#如果我是運動員#、#好好吃飯#、#吃貨在這裏#”等話題及宣傳其菜品的商業廣告圖文內容的微博。

“上述兩條微博使用的‘奧運’‘東京奧運會’等內容屬於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奧林匹克專有標誌,當事人爲提高商業影響並宣傳自身餐飲品牌,未經許可,擅自在商業宣傳中使用奧林匹克專有標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2021年10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處罰款3萬元。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第2張

案例二

雙奧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案

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羣衆舉報,針對雙奧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爲商業目的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經查,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未經許可在其自設網站上發佈含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圖形標識的商業宣傳視頻等內容,侵犯了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所享有的專有權。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停止發佈違法內容,並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商業宣傳中使用奧林匹克專有標誌案

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於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在企業實名認證的微博號上發佈帶有“#圍觀奧運會#”等文字宣傳微博10篇,並附海報。當事人雖表示文案及海報是由美拓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設計、製作、發佈的,其中使用“#圍觀奧運會#”的'熱搜詞條是該公司的媒體採買代理公司上海李奧貝納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新浪微博溝通後授權使用,但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的來函確認,當事人並未獲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授權許可。當事人未利用此次宣傳獲得相關經濟利益,故按無違法經營額認定。

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第四條第二款,對此,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寶馬改正,並處以罰款50000元。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第3張

案例四

好麗友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案

2021年12月3日,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經授權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罰款115000元。

案例五

長安馬自達擅用奧運標誌案

2021年11月,長安馬自達因未經許可,爲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侵犯了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被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萬元。

案例六

咪咕擅用奧林匹克標誌案

2021年10月,中國移動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某平臺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侵犯了奧林匹克專有權被罰,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第十二條第一款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第四條第二款,被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

案例七

Keep關聯公司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案

2021年10月Keep關聯公司北京卡路里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卡路里公司”)因違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的相關規定被罰。根據處罰信息,2021年7月2日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ID:Keepland)上發佈了名爲《最強燃脂季,北京CBD戶外百人熱汗趴|卡路里運動季》的宣傳文章,宣傳內容包括“燃動夏季 助力冬奧”“¥89 立即搶票”等內容。上述行爲未得到北京冬奧組委以及國際奧委會許可,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的相關規定,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

北京冬奧 人人期待

保護奧標 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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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奧會臨近,當下不少企業、商家喜歡用“蹭熱度”的形式爲自己打廣告、做宣傳,但是要注意有些“熱度”可不能隨便蹭!

近日,上海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排摸的線索,在一家大型體育運動培訓場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店堂內發佈推廣的微信公衆號含有“2022北京冬奧會”文字以及“北京冬奧會”等奧林匹克會徽圖案標識的宣傳內容,涉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開展商業宣傳活動。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調查中。

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是我國重要歷史節點的重大標誌性活動,是展現國家形象、促進國家發展、振奮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機。與之相關的標誌、會徽、吉祥物等知識產權均受保護,不容侵犯。

爲保障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順利舉辦,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要求,上海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於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明確了五大重點任務,通過“專項行動+錯時監管”,全方位保護奧林匹克標誌。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第4張

關於奧林匹克標誌和殘奧會有關標誌,這幾點要注意:

1、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經許可的合法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範圍規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2、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不得利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有關元素髮布廣告,引人誤認爲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係,誤導消費者。

3、奧林匹克標誌和殘奧會有關標誌,主要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誌,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殘奧會有關標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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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冬奧會是我國重要歷史節點的重大標誌性活動,是展現國家形象、促進國家發展、振奮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機。辦好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是黨和國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爲了更好地保護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規範奧林匹克標誌的使用行爲,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業廣告中涉及奧林匹克標誌使用作如下廣告審查提示。

重點提示

一、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商業廣告、商業營銷、商業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經許可的合法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授權範圍規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二、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不得利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有關元素髮布廣告,引人誤認爲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係,誤導消費者。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第5張

三、奧林匹克標誌及殘奧會的有關標誌,主要包括:

(1)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2)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例如奧運、奧運會等;

(3)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誌,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

(4)《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例如,體育圖標。

(5)殘奧會的有關標誌,保護對象和保護標準與奧林匹克標誌相同。

四、廣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標誌元素:

1、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徽記、北京冬奧會相關標誌、冬殘奧會相關標誌、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圖案(不論何種顏色)或其能明顯辨識的局部或變形;

2、突出顯示包括但不限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第24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第13屆冬季殘奧會”“北京冬奧”、“冬奧會”、“冬奧”、“北京2022”、“2022冬奧會”、“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強”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來”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樣或以這些字樣作裝飾;

3、未突出顯示本條第2項所述字樣,但將這些字樣與“戰略伙伴”、“戰略合作”、“贊助”、“合作伙伴”、“供應商”、“服務商”、“指定”、“特別許可”、“特別授權”、“支持”、“助力”、“評比”或“評選”、“徵集”、“優勝”等字樣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誤解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

北京二鍋頭擅用冬奧標誌被罰6.1萬 第6張

五、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涉及奧運標誌元素的廣告時,應當提供權利人的許可合同或者其他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經營發佈單位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開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公告和北京2022冬奧組委官方網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發佈欄目公佈的北京2022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企業許可授權信息進行及時瞭解和核對奧林匹克標誌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範圍等信息。各廣告經營發佈單位在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含有奧運會及冬奧會、冬殘奧會標誌內容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備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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