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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戚找我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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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戚找我,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下面看看離婚後親戚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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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辦法就是視而不見。離婚了就已經沒有任何的瓜葛。雖然不能再繼續成爲親人。但是或許會可以成爲朋友,他的家人打聽你的事,也許是出於善意的關心。如果是因爲其他的原因,大可以視而不見。不能成爲親人,不能成爲朋友,但是也不能成爲仇人。離婚之後最大的祝福就是各自愛好。

離婚後,還可以和對方家親戚來往嗎

離婚後可以和對方家親戚來往。

這個並不影響和對方的.親戚來往,因爲離婚是兩人的價值觀不同,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跟其他人沒有關係,不牽扯其他人。

如果和前任的家人一直相處得很好,我認爲還是可以來往的,畢竟相處了十幾年,雖然婚姻關係瓦解了,但一夜夫妻百日恩,愛情不在親情在,真正做到老死不相往來也不可能的,何況中間還有孩子。

反之,如果關係一直交惡,相處過程中經常磕磕碰碰,火星撞地球,那麼這種情況下,還是不來往的好,畢竟已經分開了,也沒有了任何可以來往的理由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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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把自己的小日子過好就行,至於過去的恩恩怨怨,就讓它隨風去吧,畢竟活在仇怨裏,自己也不會開心,要學會放下,不來往還可以減少很多煩惱。

現在離婚都有個“冷靜期”,目的就是避免夫妻雙方“衝動離婚”,畢竟這種情況也不在少數。

如果是因爲小事衝動離婚,事後雙方都有後悔的舉動,感情還沒有破裂,並且還育有孩子,那麼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繼續和前任家人繼續來往的,因爲將來也許還會復婚重新成爲一家人,這也是我們最願意看到的結果,對孩子來說也是天大的好事。

如果是對方背叛了家庭,對另一方造成重大傷害的,這種情況也要酌情看待,和對方家人如果感情較深,可以選擇性來往,但和前任則要斷得乾乾淨淨,切記不要再拉拉扯扯,應該各自開展自己的新生活,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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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的親家怎麼對待

離婚後的姻親關係,大多隨着家庭的破裂而疏遠,以至女方與原來婆家的人,男家與原來岳父母家的人不再來往。

而且,隨着夫妻分道揚鑣,子女也常常與其中一方(或母親,或父親)疏遠起來,有的夫妻離婚後,甚至還有意用他們之間不解之“冤”的情緒感染下一代,不惜在子女面前貶低或中傷對方。

我們認爲,這樣的態度是不足取的。離婚是感情的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後,不願相見,不想來往,這都是正常的心理狀態。但是,離婚只是當事人自己的'事。

從原因看,也許同父母、親友有關,但一般地說,主要還在於當事人自己。夫妻感情破裂,未必父子、母子感情也破裂;未必親戚之間的感情也破裂。

離婚後親戚找我 第2張
  

離婚是件痛苦的事,當事人自己已經很痛苦了,又何必擴大痛苦範圍,讓親戚們都痛苦,關係都來破裂呢?再說,離婚只是婚姻關係的解除,而不是同志關係的解除,更沒有必要結成冤家。

一些同志對待離婚之事,無論在思想上或情緒上,都處理得冷靜得體。夫妻既然過不到一起,那就好離好散,而且以後仍能像對待同志和朋友那樣去對待離婚後的親戚關係。

在他們看來,由於離婚,後來家庭的親戚關係從法律上講的確是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了。然而,親戚之間多年來培養的感情,並沒有因此而斷絕。我們認爲,這種態度纔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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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協議離婚: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名或按手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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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離婚打官司有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的好處

如果你和對方在案件事實上各執一詞,且證據混亂,或者法律問題比較疑難,又或者案件結果對你的影響特別大的,那還是有必要請律師全程參與。 律師一般在民事糾紛中能替你幹兩件事:

(1)跑腿處理雜務。比如立案、繳費退費、收發法院材料、與書記員和承辦法官溝通、調解、出庭等。

(2)幫你答疑解惑,減少敗訴風險,提高勝訴概率。比如你可以讓律師分析、支招,告訴你什麼事情能說能做,什麼事情不能說不能做,該不該提前保全公證,

以及律師可以幫你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質證意見,在法庭上跟對方你來我往的辯論,向法官陳述觀點,然後和對方拉扯談判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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