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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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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做老公的偶然發現自己的手機都被老婆監聽了,認爲老婆的行爲其實是違法的,下面看看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1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的家人手機是不可以被監聽的,但是爲了辦案的需要,檢察院辦案人員,辦理了有關批准手續後,可以監聽嫌疑人的手機。根據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商請公安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在偵查期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對其通信進行監控。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初查一般應當祕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根據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2

手機被老婆監聽犯法嗎

違反隱私權。

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後,夫妻一方還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際圈子,形成了婚後個人隱私。

個人隱私即個人祕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際交往中形成的個人祕密以及不願爲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徵,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隱私權的內容非常廣泛,

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祕密權等。個人的手機定位及通話內容屬於通訊祕密,當事人有對該通訊內容加密的權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權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監聽外,禁止他人非法監聽,當然也包括丈夫對妻子的監聽。

對於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將被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 第2張

哪些行爲會侵犯他人隱私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爲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衆。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衆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3

一、監視居住家人手機會被監聽嗎?

監視居住的家人手機是不可以被監聽的,但是爲了辦案的需要,檢察院辦案人員,辦理了有關批准手續後,可以監聽嫌疑人的手機。根據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老公犯罪老婆手機可以監聽嗎 第3張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商請公安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在偵查期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對其通信進行監控。

第一百七十二條初查一般應當祕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條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根據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綜上,罪犯或者嫌疑人在被判決監視居住以後,雖然可以在特定的範圍內自由活動,但是可能會因爲案件還沒有查清楚而需要對他們進行監聽,但是這只是針對罪犯或者嫌疑人本身,對於他們的家人不能輕易就侵犯其與其他人通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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