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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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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在現實生活中,租房的時候我們一般都是需要根據合同來進行一定的談判的,很多規定在合同上也都有一定的說法,下面爲大家分享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1

一、租房合同中押金的性質

押金法律並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爲是屬於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於無名合同的一種。

二、租房合同中的押金是違約金嗎

租房合同裏的押金和違約金不一樣。押金是一種對房屋及房屋物品完整和完好性的擔保。承租期結束時如果沒有損壞,則出租方需全額無息退回承租方。而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如果一方有違約責任,必須對造成實際的損壞賠付違約金。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

三、租房合同中租房押金條款怎麼寫

(一)爲了預防因押金引起的糾紛,租賃雙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條款,具體如下:

1、爲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安全與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結算,乙方同意於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後予以書面簽收。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乙方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後10日內補足。

4、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甲方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5、寫清楚注意事項。客戶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狀況,包括租期長短、房屋裝修程度、傢俱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目前市場上常規是按“付三押一”標準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個月爲一期支付,同時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

關於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鍵是一旦協商成功就應以書面形式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上寫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銀行劃帳方式直接劃入房東名下,並保存好相關憑證。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2

一、租房押金的法律性質

押金法律並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爲是屬於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於無名合同的一種。

二、什麼是要物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於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並且從歷史沿革的角度看,實踐合同的範圍則在逐漸減少。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 第2張

三、要物合同基本特徵

通常認爲,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於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爲是否影響合同成立。

對於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於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爲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爲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爲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爲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爲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

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並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3

租房押金是屬於保證金的一種。

如果和房東有糾紛不能解決,建議你找所在轄區街道辦下面的房屋租賃管理所,他們是專門負責出租屋管理的,可以找他們調解。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房屋押金的法律性質 第3張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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