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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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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110是我們常見的一個報警電話,只有我們遇到緊急難以處理的事情才能打110,否則我們就會浪費警力,下面爲大家分享打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1

有問題不能打110諮詢。

110是中國大陸及臺灣地區報警電話號碼。大陸地區的110電話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羣衆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該號碼屬於特殊號碼,不收取任何費用。

羣衆衆撥打110電話時要注意幾個方面:

1、要注意接警員提示的要點,講明所報警情發生的地點、時間、目前狀況;

2、如實反映事件的實際情況,不誇大,不歪曲;

3、儘量克服焦躁情緒,吐字清楚;

4、110答覆出警後,要在事發現場等候,主動與趕到的民警聯繫,詳細介紹情況;

5、積極協助警方開展調查工作。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檯受理報警的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的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檯受理求助的範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衆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檯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2

打110可以諮詢法律問題嗎

不可以。110是報警電話,諮詢法律問題應該找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的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 第2張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羣衆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3

民事糾紛打110會處理嗎

會處理。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雙方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公安不是最終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打110可以諮詢事情嗎 第3張

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的有哪些

一、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爲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二、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四、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七、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九、當事人申請破產但提交的申請企業破產材料不齊備,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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