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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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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房。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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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和初審需要什麼材料

1.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原件1份

2. 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社會保障卡

3. 低保戶提供《福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4. 申請家庭成員已婚的,應當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配偶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

5. 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應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6. 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和初審辦理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8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準;

4.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前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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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兩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三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三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低於規定的標準;

3、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人均所有或租賃的公有住房面積低於規定的標準;

4、申請家庭資產低於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的6倍。

注:

(1)年滿30週歲單身居民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2)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就學、服兵役期間仍視同擁有本市戶籍。

(3)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戶籍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本市戶籍時間。

(4)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且符合轉業進廈安置條件的,視爲具有本市戶籍,但不計算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 第2張

二、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情況

1、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離婚不足2年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3、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爲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4、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5、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6、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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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

1.申請人填寫《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未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視爲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資格,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家庭應當在收到上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全部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記入受理期間計算。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者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家庭。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有哪些 第3張

3.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按規定填寫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材料,具體按《廈門市2022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覈實的聲明,可在《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指定頁面直接簽署。

4.按規定可以作爲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單列分配對象的申請家庭,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可以作爲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對象,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出受理決定前未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的,視爲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的優先分配、適當優先分配或者單列分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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