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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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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任何事情都講究證據,聊天記錄是我們生活中出現爭議比較大的,當然爲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個人權益,相關的法律也是比較完善的,以下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1

聊天記錄算證據,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八種,而其中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都屬於電子數據。

應當注意的.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聊天記錄要作爲證據使用,還要保留好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2

什麼樣的聊天記錄才能成爲定案證據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間,被告B、C夫妻二人多次通過原告A的業務員陸某的微信下單購買油泵,雙方就油泵的規格型號、數量、價格、收發貨情況、退貨事宜進行溝通。後因二人結欠部分貨款,故A訴至法院,要求二人給付貨款162800元及利息。被告B、C則稱,二人一直是與陸某溝通油泵購買事宜,與原告A不存在買賣關係,且貨款已經付清。

啓東法院經審理認爲,陸某已通過微信將其名片及工作證拍照發送了被告B,表明其是原告A的工作人員,故陸某銷售油泵、收取貨款的行爲是職務行爲,買賣合同相對人是原、被告雙方。根據原、被告的交易習慣,B、C通過微信向陸某下單,每次發貨後,陸某都會在微信上告知已發貨或將貨運合同單拍照發送給B或C,B也會對是否收到貨物作出反饋,B通過微信向陸某支付貨款,並就退貨進行溝通。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 第2張

雙方間的聊天記錄完整、真實,能夠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可作爲定案的證據,可認定原、被告間發生的油泵貨款總計爲225825元,被告B、C已支付貨款147750元的事實,故最終判決被告B、C向原告A支付貨款78075元。被告B、C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數據電文證據。當事人通常使用微信達成交易合意,發生爭議時,微信證據對於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關鍵作用。

微信聊天記錄作爲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2、微信已實名註冊,能夠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當事人;3、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4、微信聊天的內容完整,未被刪減、篡改,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在經濟往來中,我們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記錄證據,要儘量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提供聊天記錄的個人信息界面,特別是能夠顯示雙方的手機號碼等較爲直接的身份信息,並注意保存原始載體,即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手機、手機卡等,在提供證據時,能夠使用終端設備登錄微信賬戶重現聊天記錄或全過程演示,以證明自己與微信的關聯性和微信記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3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爲離婚證據嗎

可以。

QQ、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均屬於民事訴訟證據中視聽資料的一種。司法實踐中,以QQ聊天記錄、微信等電子證據向法院起訴的並非個案。目前有法院根據個案特定情況,推斷網上聊天記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並據此作爲佐證以判案。

聊天記錄算個屁的證據 第3張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爲電子證據的一種,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徵,存在着許多先天不足,證明力較弱。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網絡的虛擬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值得懷疑,法院在對此類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是由於聊天軟件非實名制註冊,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很多情況下不能認定其中那個網名就是當事人,這就使得聊天記錄的證明力比電子郵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否則網上聊天記錄難以作爲證據得到法院的採納。審判中,在離婚案件中,時常有當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採納,一是聊天記錄中的身份難以確認,二是即便能夠確認身份,也不足以證明現實生活中的婚外情關係,不能作爲離婚官司中對方有重大過錯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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