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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屬於家暴範圍

來源:女友組    閱讀: 5.9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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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屬於家暴範圍,近年來雖然我國法律不斷的完善,但家暴依然有發生,家暴行爲會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所以出現家暴一定要及時的報警處理,那麼怎樣屬於家暴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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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

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爲,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爲。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爲,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爲。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爲。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爲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爲主要特徵。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

爲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

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爲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四、什麼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鑑定的最佳時機?

家庭暴力的受傷害者在傷後應先去醫院進行必要的診斷和治療。一般軟組織挫擦傷、鼓膜穿孔等在傷後數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爲好;裂傷在拆線後;一般骨折在醫院處理後;神經和顱腦及內臟損傷在確診或手術後即可進行檢驗鑑定;面部損傷的傷殘鑑定或評定一般在傷後3個月方可進行。

受害方應認識到自己與施暴者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要爲保護自己的人身不受傷害,維護自己做人的基本權利而鬥爭。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2

一、哪些行爲算家暴

反家暴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除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方面的侵害行爲也屬於家庭暴力。也就是說,不僅“動手”算家暴,“動口”謾罵、恐嚇也算家暴。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未婚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也受該法的約束。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 第2張

二、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根據該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同時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3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

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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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虐]待:強迫婦女進行性行爲、逼迫婦女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首先反家暴的法律規定是《婚姻法》中的規定,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另外,針對家庭暴力在我國的嚴峻形勢,應運而生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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