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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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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範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係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範圍內使用電鑽、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1.4曾用於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淨

3.2廠內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3.2.2禁火區

危險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

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3動火原則

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爲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後,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繫,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淨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後,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後纔可籤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覈實,妥善後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菸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3.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採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乾淨,並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3.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並予暫時封閉。

3.6.5電焊迴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並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並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於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爲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4.相關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5.相關記錄

5.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範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並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範圍分,廠內動火分爲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並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爲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後,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並簽字確認後,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覈、批准;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後,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覈並填寫用火票後,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後,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覈批准;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瞭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採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爲0lel%時方可動火。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複查,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並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塗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准後,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製品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覈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4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繫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淨、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後,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後,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範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後,工完料淨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爲,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塗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範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爲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溼。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溼。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6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採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覈,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准,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

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後,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瞭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准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並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並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籤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並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並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繫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範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規範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範圍

2.1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轄範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範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鑽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覈。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採樣分析,並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後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後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並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後,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爲;作業完成後,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籤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並得到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准後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覈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着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儘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迴路線應直接接於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後,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於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範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爲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範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託,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後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於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並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爲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爲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爲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爲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爲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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