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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責任劃分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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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責任劃分,法律對我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方方面面都是與法律有一定的關聯的,難以協商的事情都可採用法律幫助,以下浴室摔倒責任劃分。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1

浴室洗澡不慎摔傷 責任劃分如何判定

案情回顧:

近日,我市居民李某和同事在某鎮公共浴室洗浴時,因浴室樓梯路面溼滑,不慎從樓梯上摔倒受傷。次日,李某至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爲肘關節骨折。李某出院後以其摔傷爲由要求浴室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後雙方對賠償事宜發生爭議,李某便訴至市法院,要求浴室業主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80000元。

法律解析: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浴室業主不能證明在李某受傷時其在浴室使用防滑磚墊等防滑用品,也未能證明其在牆壁上已張貼防滑警示標語,作爲浴室的經營者,對原告的受傷存在較大過錯。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

而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浴室路面溼滑的情況下,未能在維護自身安全上起到觀察、注意、謹慎的自我保護義務,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定李某承擔自身經濟損失的30%,由被告承擔李某經濟損失7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浴室屬於經營公共場所,對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消費活動的主體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浴室路面溼滑的情況下,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明示危險源,儘可能的保障前來洗浴者的人身安全。作爲洗浴者,在浴室等溼滑環境中也應注意觀察,加大自我防範意識防止意外受傷。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2

在洗浴滑倒受傷,該由誰擔責?民法典爲您解答!

案情回顧

張先生與朋友在洗浴淋浴時,腳下一滑摔倒在地,經鑑定爲十級傷殘。爲此,張先生支出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共計4萬餘元。洗浴未在洗浴區設立警示標誌,淋浴處也未鋪設防滑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共計58萬餘元。

洗浴辯稱,其公司已經停業,張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傷無法覈實。另外,大堂設有溫馨提示牌,洗浴區內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處鋪設的是防滑地磚,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務人員,其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張先生爲證明其在洗浴摔倒的事實及損害後果,提供了該洗浴VIP卡及當天消費記錄、醫院就診病歷與鑑定意見書。同時,張先生申請朋友楊先生、許先生出庭作證,上述證人證明,張先生在洗浴淋浴時摔倒受傷,且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沒有鋪設防滑墊。洗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先生主張其在洗浴洗浴時摔倒受傷,針對該主張,張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費記錄、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張先生的主張。而洗浴僅表示由於其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無法覈實該情況,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張先生的主張。在此情況下,法院採信張先生在洗浴時摔倒的主張。

張先生主張洗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洗浴在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誌及鋪設防滑墊。洗浴雖主張其已經設置警示標誌,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於洗浴的該主張,不予採信。

從張先生自述的事發經過看,其作爲成年人理應知道洗浴時容易發生摔倒的情況,應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判定張先生對本案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洗浴承擔次要責任,酌情判定洗浴承擔責任的比例爲20%。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 第2張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洗浴作爲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張先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採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洗浴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誌,對潛在危險未盡到預防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張先生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應當充分預見洗浴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理應對自己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作爲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爲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標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作爲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後及時固定、保存證據,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3

一、浴池洗浴發生意外,責任誰來擔

1、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按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1)浴池經營者責任。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2)第三人責任。如果當事人受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責任。當事人受傷是自己原因造成,其他人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浴室摔倒責任劃分 第3張

二、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意思

1、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2、安全保障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爲的義務。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4、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以從事社會會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此類主體的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實際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關係爲必要。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要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人。例如,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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