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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來源:女友組    閱讀: 6.2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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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我院編外合同制用工人員(下稱合同制員工)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待遇、考覈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編人員聘後管理、考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人員招聘

第四條:人員招聘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覈定,沒經覈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人力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工資,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類別、從事具體工作範圍,上崗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人數等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覈定,並報經院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六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覈實後進行招聘。

第七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xx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覈、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三章聘後管理

第八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爲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覈合格正式錄用。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首次簽訂合同期一般爲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對方不願續簽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本院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終止等手續。

第十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時間爲準,離職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社會保險等。

第十一條:合同工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覈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覈,考覈結果分爲四個等次,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覈爲不合格者,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取得相應資格,進院滿3年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至。

第十三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爲依據,進院後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爲薪酬覈定的依據,但在考覈評優時可作爲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五條:初中考的大專生自學考試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參加高考的大專生本院工齡3年整,在聘期未受過處分者,可享受公積金;全日制本科生進院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積金;在崗期間被聘中層以上幹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內享受公積金。具體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醫院將作相應調整。(國家正式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關於社會保險的繳納及保險的種類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保險的險種、繳納保險費的基數及比例按xx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執行,醫院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合同制人員考覈辦法

第十七條考覈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覈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考覈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後,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覈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覈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覈細則,量化考覈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覈。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覈,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羣衆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鑽研、專業理論知識紮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覈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於95%。

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爲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覈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爲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爲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爲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有二項者或二項以上者,評爲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鬥行爲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後上班者。

4、上班期間玩電腦遊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夜班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後果。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經查屬實的。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覈成績後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於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爲不合格。

1、曠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不良後果。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不良後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佔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二條考覈程序:

個人填寫考覈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科室考覈小組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覈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覈等次建議和考覈依據,提交醫院考覈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如在合同期內合同制職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醫院,經醫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協議或合同:

1、年度考覈不合格者且符合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2、試用期內考覈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事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的應予支付,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衝突的相關管理辦法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衝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爲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單位使用的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如勞務人員、在校實習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均適用合同制員工。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爲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爲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資福利

第29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爲準。

第31條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38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爲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根據公司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爲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可能成爲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可能成爲公司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44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公司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爲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附則

第49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50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爲準。

第51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並張榜公佈。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爲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3

關於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規定

各項目部:

爲進一步規範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範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序》、浙長城建司第勞(20xx)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xx)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項目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項目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項目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週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項目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項目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項目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項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項目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並對項目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內部所有項目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相牴觸的,以集團公司文件爲準。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爲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爲,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爲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後,由單位爲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後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於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對實施就業准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後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爲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爲己閱讀並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在單位認爲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爲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准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爲計算基數,並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爲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佈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爲;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並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祕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祕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祕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祕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能爲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祕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祕密。

記載有單位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爲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爲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爲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爲,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着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爲: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並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爲記過1次;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遊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後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菸區吸菸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並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鬥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爲製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塗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爲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祕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衝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覈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牆公佈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並於發佈之日起生效。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5

一、爲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於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週歲。男五十週歲以下,女四十五週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爲記錄的。

四、經批准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覈、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週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並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爲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6

爲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範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並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後,由項目部爲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後,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並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後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爲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並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於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餘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幹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覈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並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爲。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採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爲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爲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爲。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採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並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准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後,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7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係,並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係,員工應在15日內答覆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係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係。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8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爲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9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爲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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