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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7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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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大家也都清楚,其實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多的事情都是可以依靠法律來幫我們更好的解決,以下了解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1

一般情況下是假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訴前調查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的立案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立案所需的必要書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調查令。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前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已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起訴尚未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2

什麼是訴前調查

法律分析:訴前調查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時人協商後委託鑑定機構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專業分析和鑑別的行爲。訴前調查不是司法行爲,它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第2張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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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訴前調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及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的原件、複印件;

當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爲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特別授權委託書及本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註明具體權限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和解,接受調解,代爲申請撤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其他所需的訴訟材料。

訴前調解流程:

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

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第3張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前調解制度調解模式

(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模式

即在法院內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由退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具有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到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對調解成功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由雙方當事人到立案庭申請進行司法協議確認,賦予調解協議書強制效力。

(二)委託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模式

對涉及特定領域、相關行業的糾紛可將符合該範圍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移送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案件可將其移送至勞動保障部門、(醫患調解委員會)等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專業領域知識且貼近羣衆、具有一定威望等優勢,實現糾紛的化解。

(三)法院法官自行調解模式

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的訴前調解中心對訴前調解工作進行協調、組織,首先對案件進行預登記,再根據案件性質將案件移送給相應庭室的法官進行調解工作,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及時進行立案,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則可採用速裁的方式進行立案後及時出具調解書,將效率與公正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我國的調解的方式是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保護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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