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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女友組    閱讀: 6.7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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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隨着社會思想觀念的開放,對於婚姻來說,離婚是個悲傷的結局,夫妻之間最大的矛盾估計也就是關於錢。以下分享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1

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單點說,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並做了相關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爲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爲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爲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

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爲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於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爲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最高院關於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一旦屬於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並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於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爲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這樣了。

綜上,如果丈夫的欠款是屬於雙方的,那麼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了;如果是屬於丈夫一人所爲的,可以拒絕替其還錢。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款,就需要證明該債務是屬於丈夫一人所欠的。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2

一、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雙方提前約定且相對人知道其約定的情形的除外。

雖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因此在執行程序中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爲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爲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合併進行。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2張

二、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爲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爲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爲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爲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3

一、夫妻共債新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債妻不用還的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3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共同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必須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夫妻雙方離婚後,進行財產和債務分割時,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雙方財產已分割時,雙方可以協議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以夫妻共同的名義所承擔的債務,都應該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儘管夫妻雙方進行了離婚,在最後的財產分配和債務分割的情況下,依然是在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範圍裏面的。如果夫妻之前的債務是婚前的就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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