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律師費一般多少,其實我們生活中在解決法律糾紛時,常常是需要向律師求助的,而民事案件一般都是通過調節的方式來解決,以下分享民事糾紛起訴律師費一般多少
民事糾紛起訴律師費一般多少1
一、民事訴訟律師費計算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條爲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爲,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爲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爲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應按照如下標準收取:
(一)律師代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幣;
2、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1)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數)1000—3000元;
(2)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內6%—5%;
(3)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內5%—4%;
(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內4%—3%;
(5)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內3%—2%;
(6)10000000元以上2%—1%。
(二)律師辦理二審民事訴訟案件:
1、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三)律師辦理再審(申訴)民事訴訟案件:
1、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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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
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但最低不少於1000元。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5、計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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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訴訟代理費
1、一般案件基本標準:
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費標準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標準:
(1)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3倍以內確定;
(3)疑難複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的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併執行,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判定標準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訴訟
代理費除按不涉及財產關係確定收費基本標準執行,還應按不高於下列比例另行收費(累進制)爭議財產標的1萬元(含)以下:
1萬元—10萬元(含)
10萬元—50萬元(含)
50萬元—100萬元(含)
100萬元—500萬元(含)
500萬元—1000萬元(含)
1000萬元收費比例免收4%3%2.5%2%1.5%0.7%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係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
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按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三)其他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2、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