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後又犯罪還能判緩,大家都知道犯罪以後是需要接受判刑的,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以下看看判緩後又犯罪還能判緩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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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後犯罪是不可以判處緩刑的,知犯罪後在犯罪屬於累犯,累犯是不能判緩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道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
一、被判刑後又犯罪還能判緩刑嗎
1、被判刑後又犯罪,如果構成累犯的,不能判緩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實踐中緩刑的適用,有具體的條件,對於不慎涉及犯罪的犯罪人而言,小編建議您最好委託專業律師爲自己辯護,這樣才能能夠更好的.收集自己罪輕、平時表現良好的相關證據,爭取到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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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滿後再犯罪可以判緩刑嗎?
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前,如發現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適用數罪併罰。但在數罪併罰後,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緩刑的條件時,能否再次宣告緩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觀點相互對立的情況經常發生。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
(1)《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着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着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
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第二種意見認爲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的罪犯發現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建議以下情形不宜再適用緩刑。
(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
(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
(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
(四)故意又犯數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
對於在緩刑執行期間,發現新罪的存在,司法機關會暫時撤銷緩刑處罰,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在新罪案件審理結束之後,再次提出緩刑請求不會被當地的司法機關所受理。只要其滿足法定的緩刑的條件,並且委託律師向審理該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就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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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麼
可能會判緩刑,分情況。“緩刑”的全稱是“暫緩量刑”。是對於經過《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中規定好的程序,嚴格確認之後確定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人先被相關機關判罪,卻暫時不執行所確定的判決的情形。
確認施行緩刑後,需要特定的考察機關對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考察,並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間的各種表現,來依法評判行爲人是否施行具體的刑罰。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內,需要依法在社區內進行校正。
若期間沒有刑法七十七條當中規定的那些情緒,例如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條例,那麼原來判決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執行,且會公開並宣告與衆。
更有,若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是有悔過的表現的,或是被認定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的,或是若被宣告緩刑後,犯罪分子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並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和產生惡劣影響的,同時不能認定構成累犯、犯罪集團當中的首要分子,即使以前被判處過緩刑,還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
但如果是行爲人是累犯,即使已經改過自新,誠心悔過,可是被判處緩刑後再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還是不大的,因爲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與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人,那麼法官便不會輕易地判出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