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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

來源:女友組    閱讀: 9.8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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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每一個企業都夢寐以求能夠擁有一支忠誠服務企業、團結勤奮、能與企業榮辱與共的員工隊伍,但是這也是需要企業管理層的努力的。以下分享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嗎?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1

公司讓員工入股可靠嗎?什麼情況下會讓員工入股,這屬不屬於非法集資?

可靠。不屬於。員工認爲企業有前景,並發現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也提出不少改進措施

如果企業讓員工入股之後,員工享有股東的合法權益,這種方式是合法的,並不構成非法集資。但如果老闆讓員工入股的目的是爲了非法佔有員工的集資款,後續老闆攜款潛逃給員工帶來損失的,這種行爲就屬於非法集資,構成詐騙,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當,也就是淨資產有多少,有條件的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下比較放心,當然如果公司比較小,也就無所謂。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註冊資本,還是股權轉讓。

新增註冊資本,要辦好驗資手續,修改章程,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是股權轉讓的話,要修改章程,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2

一種低級套路:公司讓員工當這樣的“股東”;但法院認定不是股東

經驗多了,習慣的可行性手法熟悉了,都會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些套路。用套路辦事情,可以大幅度減輕腦力負擔。

但是,還有一種套路,是帶有欺騙性質的,是想要忽悠人的。

現實中,很多公司會利用所謂的股權方案來“激勵”員工。與此類似的,還有些公司利用所謂的合夥人方案來“激勵”員工。這裏面,從動機出發,大致可以分爲兩類。

第一類公司,出發點和動機還是正常的。它們仍然是從正常的用工關係和商業邏輯出發,在基本的商業道德基礎之上進行操作。

通常來說,這些公司會給予員工較爲合理的薪酬和福利,然後在此基礎上,額外的設置一些股權激勵的方案,試圖達到“鞏固核心團隊或者激勵員工的目的。當然,至於這些方案能不能實現目的,這是另外一方面的問題了,這裏就不展開了。

第二類公司,出發點是有些不正的,或者說是有些邪的。

不過,這“邪”的程度也是有所不同的。

程度較輕的,是想通過一些員工持股的方式,來代替一部分的員工薪酬支出,以減少公司的運營成本。這種方式對於員工來說其實是不利的。

既然這類公司連員工的基本合理的薪酬都無法完全支撐,那麼這類公司的股權價值一定是比較低的,通常來說,股權是無法變現的,並且,在可見的年份,也幾乎沒有拿到分紅的可能。從實際效果來說,員工拿到了比市場平均水平低的薪酬,然後手裏拿了一份幾乎毫無價值的股權。

程度較重的,見過最狠的是,連薪酬都不支付,只給所謂的虛擬股權和股東或合夥人的虛名,讓員工等待相應的分紅或者提成。體察一下這類程度較重的企業的心態,似乎是想達到這樣一種目的:讓員工以爲自己是股東或者合夥人。

以爲自己是這家公司的主人,然而同時又防止員工真正擁有股東的權利,這樣就達到了“讓員工以主人翁的態度盡義務,但不能以主人翁的身份行使權利”的狀態。

或許有人會說了,這麼明顯的套路,怎麼會有人笨到會上當呢?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 第2張

這樣說吧,各種老掉牙的詐騙手段,在社會上始終是能騙到人。這可能是人性,也可能是由於我們國家人口基數比較大的原因,總有一定數量的人有這樣的認知程度。網上各種短視頻裏,經常會看到一類滔滔不絕的“聽懂掌聲”的視頻,很多人看着這樣的視頻都會笑,笑道怎麼會有人花錢去聽他們的課呢?可事實上,就是有相當數量的人會認可他們說的。

曾經有人問,電話詐騙裏面的'冒充銀行客服的人員,爲什麼不把普通話練練好再再出來行騙的?

有人回答:這就是爲了篩選合適他們的目標客戶。

說一個新近的案例,看看人民法院面對這類套路是怎麼理解和認定的。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伍某停止從事教育培訓團隊招生、作文培訓、練字培訓、機器人編程培訓等教育培訓行業工作;

2、判令伍某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

3、由伍某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原告甲公司認爲,伍某是甲公司內部股東,伍某退股時以《股東合同解除協議書》形式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在中國從事和投資相似、相同行業,否則股本金和分紅不予發放和退還,並將向甲公司賠償違約金1000000元。伍某退股後,入職第三人處從事教育培訓團隊招生及教育培訓工作,伍某違反書面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嚴重損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權益。

伍某辯稱,本案的案由定性並不是民商事糾紛而是勞動仲裁的糾紛,伍某在甲公司是一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糾紛。綜合本案的合同簽約的定性,入股協議書是股權激勵的協議書,屬於勞動合同的附屬文本。入股協議書同民事的股權協議書是不同的,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性質的合同。本案的兩個條款不具有約束力或者是無效的,伍某要求本案中止審理。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3

一、老闆讓員工入股算非法集資嗎?

企業集資係指企業向社會或企業內部職工籌集資金的行爲。企業集資一般採取面向社會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或向企業內部職工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如果是員工自願入股,且公司給予了股權證和公司規定的股東權利,就不是非法集資。作爲股東,可以依法查閱公司財務賬冊。 但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員工入股之後將集資款揮霍或轉移的,會構成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

爲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衆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假稱爲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衆投資。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 第3張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的信任。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衆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羣衆上當。

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衆。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

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如果企業讓員工入股之後,員工享有股東的合法權益,這種方式是合法的,並不構成非法集資。但如果老闆讓員工入股的目的是爲了非法佔有員工的集資款,後續老闆攜款潛逃給員工帶來損失的,這種行爲就屬於非法集資,構成詐騙,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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