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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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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發生一些矛盾和問題,有些問題我們可以協商解決,但是如果解決不了的話一般就會進行訴訟,那麼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1

起訴去人民法院辦理。

起訴書應交到法院的立案庭。對於因民事糾紛而需向法院起訴的,應該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訴狀和相關訴訟材料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進行立案,有的法院專門設有立案受理中心或訴訟服務中心,由立案庭負責處理有關立案的事項,對起訴是否符合立案要求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起訴要到人民法院辦理。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2

一、應備好訴訟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

二、起訴的基本材料

(一)起訴書

1、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並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起訴書應爲手寫或打印,手寫起訴書的,應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3、原告是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單位蓋章並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或加蓋人名章。

4、起訴材料統一用A4紙張書寫或打印,紙張左側應留2公分裝訂線。

(二)原告身份證明和委託手續

1、自然人一般應提交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戶主(業主)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應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外,還應提交全部原告推選其爲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以及訴訟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法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5、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應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或加蓋人名章。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第2張

6、授權委託書必須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委託權限分爲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委託權限爲特別授權的,應當寫明具體的委託權限,一般包括以下權限: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確定管轄的證明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屬我院轄區的相關證明。被告爲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企業工商登記查詢信息或實際經營場所的證明,被告爲事業單位的,應提交登記證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管轄協議等確定管轄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四)證據材料

1、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訴爭法律關係的基本證據。

2、原告在起訴時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與本案有關的主要證據,應提出書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進行查證。

3、證據是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爲有效。

(五)原件與複印件,外文本與中文譯本

1、當事人提交起訴材料複印件時,應一併提交原件,法官在覈對後退還當事人。

2、外國當事人、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書及企業依法成立的證明、授權委託書爲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3

一、起訴離婚去哪個部門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該先去哪個部門 第3張

二、異地應去哪兒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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