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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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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在當前社會中勞動派遣關係是非常多的,企業一般會與勞動者會簽訂相應的勞務合同,主要是爲了能夠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那麼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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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賠償

如果是無故辭退,那麼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

二、沒簽合同被辭退怎麼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爲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說明雙方都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條件,而雙方也必須要履行其中的條約,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如果用人單位沒理由的辭退員工,那麼就會賠償員工的一切經濟損失,所以,國家強制簽訂勞動合同就是爲了要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

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2

一、勞動合同期內辭退賠償是怎樣的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如下,違法辭退的,按2倍計算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 第2張

二、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該怎麼辦

1、找公司協商

在跟公司發生糾紛之後,爲節省時間和精力,最好還是和平地找對方協商。要是你覺得困難的話,在協商的時候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找人來調解

如果你公司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還是不履行的,那麼,你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去投訴反映

公司無理由情況下辭退員工,屬於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因此在經過上述途徑處理之後還不肯遵守法律規定的,現在你最好是及時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爲。

4、去勞動仲裁

要是按照上面的解決途徑,對方還是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你現在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按照規定提交下面的材料:

(1)寫好的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查詢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你自己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複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5、去法院起訴

如果按照上述幾個途徑都不能解決問題的話,你也不需要着急,現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決勞動爭議,並賠償你的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按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時間和勞動者工資計算,例如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按辭退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3

一、勞動合同期內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合同期的員工怎麼賠償 第3張

1、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包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或者單位將勞動者辭退。其中要注意,在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因爲不符合法定的辭退情形,從而導致單位的行爲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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