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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來源:女友組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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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相信大家的愛情過程都是甜蜜的,但是很多人的愛情的結果並不一定很美好。就像結婚有些人也會離婚,離婚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孩子了,下面是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1

1、對於孩子不滿兩週歲的,一般是由母親直接撫養。不滿兩週歲的孩子還處於哺乳期,由母乳餵養更利於幼兒成長。但是母親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其他比較嚴重的傳染病、不想撫養小孩、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讓子女一起生活的,比如因犯罪被判刑,父親可以請求直接撫養。

2、對於年滿兩週歲的子女的,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進行,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假如一方具有以下情況:無法再次生育;子女因改變生活環境而無法健康成長的;另一方有子女,而自己沒有子女的;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傳染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優先考慮獲得子女的撫養權。

3、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帶大,子女與其感情深厚的,可以作爲一方爭取撫養權的優先條件。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子女。

5、假如一方具有家庭暴力傾向,並且有酗酒成癮、賭博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法院會優先考慮另一方撫養。

6、對於撫養費的給付,由雙方就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具體的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出發,根據實際需要、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多方面依法作出判決。即使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仍負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7、由誰撫養並不會改變父母子女關係。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改變,父母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8、如果服刑一方堅決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其父母願意代爲撫養且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也可以准許。但是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遵循其意見。

9、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地再由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綜合條件判定由父母每人撫養一個子女還是一方撫養兩個孩子。

10、不能採用搶奪、隱匿孩子的手段來爭取子女撫養權。情節輕的,可能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嚴重的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2

一、根據離婚後子女的年齡: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已滿八週歲的子女,則需要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例外情形:

1、對於未滿兩週歲的子女也有父親撫養的情形,比如母親患有重病、有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經濟條件欠佳、生活環境不好等。

2、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的例外情形

(1)如患有重病、生活環境不好、經濟條件欠佳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一方仍想要子女的撫養權,其實不具備撫養子女的.條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無子女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撫養權判給無子女的。

(3)一方喪失生育能力的,而另一方沒有喪失生育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3、對於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除了需要尊重子女的意願,還要考慮父母的情況,在服刑期間的、有家暴酗酒的等等,這些情形已不具備撫養條件。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第2張

二、其他情形

1、如父母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時,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或經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如子女經常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父母離婚時該條件也可作爲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3、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給付撫養費。

4、養父母對養子女在撫養義務上與親生子女一樣。

5、繼父母對繼子女也有撫養義務,但不是法定義務,應出於繼父母的自願。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3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 第3張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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