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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1.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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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美好的婚姻生活是所有人都很嚮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那麼一起來看看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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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開10年不能分財產的,離婚已經有十年再要求分割財產的話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兩年內提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應當屬於一般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訴訟時效問題,應當與一般民事權利採取的保護措施相同,即應該適用一般民事侵權之訴關於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爲了督促在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釋》將婚姻法第47條中當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的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出規定期間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要求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

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爲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爲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爲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爲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

一方的過錯行爲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照顧並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在我國,離婚人員在法律上面的所有的一切的關係全部的解除完畢,這也是爲什麼在離婚判決的時候要將財產分配的明明白白的,但是有些人員後知後覺,當初離婚財產分配不均,已經過了十年的時間再要去訴訟是不能實現的事項。

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2

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第2張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幸福婚姻祕訣)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法院在判決時要注意公平地補償,以平等保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照顧家庭投入較多一方的利益。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

同時,如果一方有家暴行爲,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因此,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

由於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夫妻在分割財產時,要遵守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一方有家暴行爲導致離婚的,那麼另一方可以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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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10年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第3張

問題2: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於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題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後被徵收,房屋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隨着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農村地域逐步轉變爲城鎮地域,由此可能產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後被徵收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內被徵收的,針對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問題4: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後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婚內增值部分如果屬於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爲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以及其增值部分進行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後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該條所指的“自然增值”,應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問題5: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分居時間的長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對財產的取得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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