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祕笈 > 早期教育 >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6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日常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賭博、信用卡等債務,導致無辜的配偶含辛茹苦爲其還債的案例屢見不鮮。下面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1

針對非舉債方。因爲相對於舉債方,非舉債方對債務用途沒有那麼清楚,所以司法實踐具體操作中,非舉債方只需要證明到自己以及家庭沒有享受到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可,無需像舉債方一樣達到高度蓋然性。

法律不強人所難,非舉債方只需要要證明自己以及家庭沒有受益即可。被舉債一方只有從該筆債務中獲益纔可以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這種獲益可能是自己本身也可能是家庭,否則就是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債權人區分情況考慮。具體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情況一,《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前半部分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而,一旦夫妻雙方對債務有共同意思表示時,債權人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證明夫妻是共債共籤。

情況二,《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後半部分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爲婚姻內部關係是私密關係,外人不容易察覺也不容易證明,所以爲了緩解債權人舉證壓力,對於證明該項債務用於“日常家庭所需”,債權人只需要確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有初步證據即可。

情況三,針對《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債權人這時候舉證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否則會加重非舉債方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2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舉債方也認可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由舉債方證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已經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這既考慮了夫妻身份關係,保護了非舉債一方配偶的權益,又考慮了交易安全,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非舉債方否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證明並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證據否認借條的真實性或借款並未實際交付

借款的形成是否有違生活經驗和生活邏輯;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第2張

若舉債方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或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非舉債方對此兩項內容舉證充分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債權人,若債權人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當認定爲舉債方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爲舉債方個人債務的:若夫妻雙方能證明夫妻無舉債合意或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應該認定爲舉債方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涉案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爲對方個人債務的:首先應由舉債方舉證,而非舉債方只需證明對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即可。

若舉債方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未完成的,應認定爲非舉債方個人債務,若舉債方未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完成了的話,應認定爲舉債方個人債務;若雙方均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3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首先,“爲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應當由主張舉債爲共同債務即舉債用於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爲只有舉債人自己才最爲清楚和了解舉債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隱瞞借款用途的別有用心。如果讓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現實,也很難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第3張

最後,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至於何爲“無過錯的善意”,是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條上所寫借款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數額 較小,借款後夫妻另一方知曉後並未表示反對等。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也理應得到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