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離婚的夫妻都是非常關注婚後財產的法律規定的,這關係到我們以後的生活水平的情況,那麼下面就一起來看一看婚姻法婚後財產。
婚姻法婚後財產1
一、婚姻法中婚後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1、目前我國婚姻法已經廢止,婚後財產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等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後,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爲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婚姻法婚後財產2
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具體包括: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附:《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婚後財產3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是怎麼規定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地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後買房,不管是一方或雙方出資,在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出資視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房產按出資份額共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的長短和財產分割的關係。
離婚時財產分割和結婚時間長短沒有必然關聯。原則上按照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共同共有。但是管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個人財產始終是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婚後財產4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包括: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