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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來源:女友組    閱讀: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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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職工主動辭職,是企業裏職工流動的一種重要的方式,很多人在離職的時候都想要拿公司的賠償金,下面爲大家分享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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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正式員工辭退有補償嗎

正式員工被辭退的,一般有經濟補償。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的,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2

一、自己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說:公司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第2張

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幾種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不能簡單的看有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些時候,雖然是勞動者自己要求離職,但確實是因爲單位的行爲太過分,存在嚴重壓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此時勞動者忍無可忍而選擇離職,那麼單位仍舊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3

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第3張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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