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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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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低保是一種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請低保保障,不同的地方申請條件有所不同,以下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1

要申請低保,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原爲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滿足以上條件的居民,可攜帶以下資料申請低保資格。

1、書面低保申請書;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係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安徽省低保發放標準

各地區是有區別的,可以諮詢當地民政局。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2

一、農村低保申請標準

(一)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

二、關於農村低保範圍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第2張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範圍: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爲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爲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3

2022年申請農村低保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可以查找當地的低保政策,各省申請低保的條件有所不同。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佈,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安徽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第3張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爲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衆評議、信息覈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覈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覈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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