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仲裁成功率高嗎,懷孕的女職工是不能隨意解僱的。如果孕期被單位解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費用給自己的,以下了解孕婦仲裁成功率高嗎及相關資料。
孕婦仲裁成功率高嗎1
一、孕婦被辭退勞動仲裁勝算大嗎
這個還是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對於懷孕女職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100%勝。
二、辭退孕婦賠償生育費用嗎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如果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辭退賠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中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裏所說的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孕婦仲裁成功率高嗎2
一、孕婦如何申請仲裁公司拖欠工資?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爲前提)。
公司其實沒有權力克扣任何人的工資的,包括對孕婦也是一樣的,但是孕婦如果想要申請勞動仲裁的話,也不能因爲是孕婦的這種身份就可以省去這些必要的流程。還有就是就算公司沒有開除孕婦,只是拖欠了孕婦的工資,拖欠工資也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孕婦仲裁成功率高嗎3
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辭退,除非過失性辭提,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以經濟補償標準爲基礎進行兩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