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用隱匿財產給小三買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離婚時所有的財產必須坦白,不得隱藏。那麼離婚後用隱匿財產給小三買車允許嗎?
離婚後用隱匿財產給小三買車1
離婚後又住在一起,單方購置房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爲共同財產,就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財產分割: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時,只能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如果是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夫妻離婚不可以隱瞞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發現前夫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同居小三買車,前妻應訴訟追討。
哪些行爲屬於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擅自轉讓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後,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於一方擅自轉讓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
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麼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於,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2、隱匿房產
這種情況多發生於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離婚分割時該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
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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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隱藏的財產怎樣取證
一方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行爲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如對方銀行賬戶存款、名下房產、汽車等財產證據,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我國民法典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後,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1、對於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後取得產權後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後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並且爭議較大,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3、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爲當事人事後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怎麼處理離婚時對方隱瞞財產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也就是說,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爲的一種處罰。而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爲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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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隱瞞名下財產的後果是什麼
法律分析:關於夫妻之間離婚隱藏名下財產,首先需要確定隱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纔會造成不良後果。一方爲達到多佔財產的目的,通過隱藏手段逃避分割的,被發現了,法院可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對隱瞞財產的一方判決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即使是離婚後才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爲,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分割被隱藏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屬於個人房產的6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爲,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15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爲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爲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爲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爲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6、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爲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0、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爲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1、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2、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爲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