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祕笈 > 早期教育 >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來源:女友組    閱讀: 7.51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在現實生活中,父母離婚對孩子傷害是最大的。比如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離婚時如果子女尚不滿兩週歲的,撫養權該怎麼判呢?下面看看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1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2

一、通常的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共同生活爲宜。

主要是考慮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直接撫養更有利於子女成長和身心健康。例如,子女需要母乳餵養、女方照顧小孩可能會更細心和周到等因素。也有不少問,如果子女屬於人工餵養的,女方是不是就沒有這個優勢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該規定是指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並沒有設定其它條件,只要是兩週歲以下的,即使是人工餵養的,同樣女方有優勢。

二、特殊的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也可以隨男方共同生活。

這些特殊的情況,主要有下面這三種情形: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女方生活的。第三項是兜底條款,在適用上有一定的彈性,需要具體的對不適合直接撫養的情形進行區別。如果出現這些情形的,可以由男方直接撫養。

綜上分析,男方雙方離婚時,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子女,隨女方共同生活是原則性規定,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基本上可以確定撫養權歸女方,例如男方經濟能力好、居住環境較好等等,即使有這些優勢條件,也不會考慮。只有女方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況下時,纔會考慮由男方直接撫養。當然,這裏需要特別注意,僅適用不滿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第2張

爲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絡公開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告於2011年經人介紹認識被告,2011年9月19日登記結婚。由於婚前戀愛時間較短,雙方瞭解溝通甚少,婚後生活方式存在很多差異,雙方感情無法進行溝通。2013年2月28日,原告生下女兒霍某乙。女兒出生後,照顧女兒及家庭瑣事均由原告承擔,被告未給過原告生活費。原告除照顧女兒及家庭之外,還得在家開網店賺取生活費幫補家庭開支,且近來與被告母親同住,雙方矛盾較大,目前原告已搬離被告住處,與被告正式分居。女兒霍某乙目前未滿兩週歲且一直由原告照顧,原告亦有固定的房產和穩定的收入,女兒歸原告撫養更爲適宜。婚後雙方未有共同財產和債務。

對此,原告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霍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直至小孩年滿十八週歲止。

被告答辯稱:被告同意離婚,但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在於原告;被告要求依法分割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網店,原告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被告應依法多分;被告要求撫養小孩或者由雙方輪流撫養,如果小孩歸原告撫養,其主張的撫養費過高。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但因夫妻矛盾雙方均表態同意離婚,無法和好,經法院調解無效後,法院據此准予原、被告離婚。

關於小孩撫養權。原、被告均表態要求撫養小孩霍某乙,因小孩現跟隨原告生活,且尚不足兩週歲,故目前由原告撫養爲宜。庭審中被告主張輪流撫養小孩,因雙方就輪流撫養無法協商一致,且小孩目前年齡尚小,法院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撫養費。根據深圳本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目前必要開支,結合原、被告工資收入狀況,法院確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700元,對原告過高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爲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其依法享有對小孩的探望權。庭審中,原告同意被告每週探望小孩兩次的要求,法院據此確定被告每週可探望小孩兩次,具體時間及方式由雙方協商,原告應予以協助。

被告要求分割雙方經營網店收入,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原告對此也不予認可,法院對被告該主張不予審理,被告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判決結果

綜上,判決如下:准予原告劉某希與被告霍某甲離婚;女兒霍某乙由原告劉某希直接撫養,被告霍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700元(撫養費從2014年6月起支付至小孩18週歲止,於每月10日前支付,判決生效前已發生的撫養費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被告霍某甲可每週探望小孩兩次,具體時間及方式由雙方協商,原告劉某希應予以協助。

該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時,女兒霍某乙未滿兩週歲,雙方就女兒的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提出輪流撫養女兒,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被告需要舉證證明跟隨原告生活,有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利情形,否則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優先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因此,該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劉某希的撫養權訴求。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3

一般會判給母親。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孩子不到2週歲離婚怎麼判 第3張

男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出於嬰兒成長髮育的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指出,處於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同母親生活爲原則。但是,這不是絕對原則,很多時候,出於孩子利益考慮,在某些狀況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隨父親生活,反而更有利於其的成長。因此,男方爲了爭取尚處於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角度搜集證據和材料:

(一)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三)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五)雙方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經習慣了現有的生活和成長環境,貿然改變會對孩子成長形成不利影響的。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